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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贯彻执行国家审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并监督执行情况,制定审计工作规划、年度计划,确定审计工作重点,并组织实施。
  二、向市政府、上级审计局报告和向市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或者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宏观管理措施和建议。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处罚,并根据审计结果情况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向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依法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监督:
  1、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乡镇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2、市直各部门(含直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市直各部门和乡镇政府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及使用情况,市直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状况。
  3、地方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状况。
  4、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及境外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状况。
  5、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概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市政府投资的基本建设及开发项目预算(概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财政财务收支。
  6、市政府管理的和受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市审计局进行的审计。
  四、向市政府提交市级预算执行和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
  五、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六、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审计听证。
  七、组织实施对部门、单位内部审计的指导与监督,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执业质量;组织审计专业培训。
  八、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审计机关的权限
  一、要求报送资料权:
  要求报送资料权也称资料索取权,是指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时,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或报送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情况和资料的权力,被审计单位必须提供或报送,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被审计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
  被审计单位向审计机关提供或报送的情况和资料主要有:
  1.在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账户的情况。
  2.经过批准的政府、部门、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
  3.财务收支计划。即企业以货币形式预计一定时期内资金的筹集、运用和分配的计划。
  4.预算执行情况。即预算收支进度、预算内和预算外收支划分、预算预备费的动用和预算周转金的运用、预算收支平衡状况。
  5.决算。即政府、部门、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编制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有关财务收支或生产经营情况的说明书的总称。
  6.财务报告。即反映单位财务状况或经营成果的书面文件,如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附表及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7.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以及办理企业事业单位合并、分立、清算事宜出具的有关报告。
  8.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如有关的规范性文件、财务电算化资料等。
   此外,根据《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应当向本级审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1.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和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向本级各部门批复的预算,预算收入征收部门的年度收入计划,以及本级各部门向所属各单位批复的预算;
  2.本级预算收支执行和预算收入征收部门的收入计划完成情况月报、年报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和财政有偿使用资金收支情况;
  3.综合性财政税务工作统计年报,情况简报,财政、预算、税务、财务和会计等规章制度;
4.本级各部门汇总编制的本部门决算草案。
  审计机关的要求报送资料权具有强制性,被审计单位必须按审计机关的要求报送资料、提供情况,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二、检查权:
  检查权是指审计机关实施审计时,对被审计单位的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进行检查的权力。
  审计机关的检查权涉及的资料和资产主要有: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财务会计核算系统(包括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以及有关资料等)、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以及资产。
  审计机关的检查权具有强制性,被审计单位必须接受检查,不得拒绝,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三、查询存款权:
  查询存款权是指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各项存款具有查询并取得证明材料的权力。有关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证明材料。
  审计机关到异地金融机构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时,可以直接到异地金融机构查询,不受审计管辖范围的限制。
  四、调查取证权:
  审计机关的调查取证权是指审计机关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的权力。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五、行政强制措施权:
  审计机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是指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行为、正在或者可能违法处理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资料的行为、正在违法处理违法取得的资产的行为,采取或者通知有关部门采取的强制手段的权力。
  1.制止权。制止权是指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行为、正在违法处理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资料的行为、正在违法处理违法取得的资产的行为,采取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强制手段的权力。
  2.采取取证措施权。采取取证措施权是指审计机关有根据认为被审计单位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有权采取取证措施。
  3.暂时封存账册资料权。暂时封存账册资料权是指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可能违法处理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资料的,采取的暂时封存其账册资料的权力。
  4.通知暂停拨付款项权。通知暂停拨付款项权是指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行为转移或隐匿违法取得资产的行为,经制止无效后,通知有关部门暂停拨付有关款项的权力。
  5.责令暂停使用款项权。责令暂停使用款项权是指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行为、转移或隐匿违法取得资产的行为经制止无效而责令其暂停使用有关部门已经拨付的有关款项的权力。
  六、申请权:
  审计机关申请权是指审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的权力。
  1.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权。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权是指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的,申请法院采取的保证资产不被转移、隐匿的强制措施的权力。
  2.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权是指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的期限执行审计决定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力。
  七、处理处罚权:
  审计机关的处理处罚权是指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予以处理、处罚的权力。
  1.处理权,也称审计处理权。处理权是指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采取纠正的权力。审计处理的种类有:责令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者上缴的财政收入;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责令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采取其他纠正措施。
  2.处罚权,也称审计处罚权。处罚权是指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和违反《审计法》的行为采取行政制裁措施的权力。审计处罚的种类有: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罚。
  八、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权:
  审计机关的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权是指审计机关在审计完毕后,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的权力。
  ㈠通报审计结果是指审计机关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告知审计管辖范围内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依照《审计机关通报和公布审计结果的规定》的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报下列事项的审计结果:
  1.模范遵守国家财经法规的单位和个人;
  2.经济效益好的单位;
  3.严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及其处理情况;
  4.严重损失浪费问题及其处理情况;
  5.针对审计查明的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6.其他需要通报的审计结果。
  审计机关通报审计结果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㈡公布审计结果是指审计机关将审计管辖范围内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
  依照《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及《审计机关通报和公布审计结果的规定》的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布下列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1.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审计机关要求向社会公布的审计事项;
  2.社会公众关注的审计事项;
  3.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布的其他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审计机关向社会公众公布审计结果,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1.通过电台、电视台播放;
  2.通过报纸、刊物等出版物发表;
  3.举办新闻发布会;
  4.发布公报、公告;
  5.其他形式。
  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必须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必要时,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第二,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公布的审计结果如果涉及被审计单位以外单位的秘密事项,须经原确定密级的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批准。
  第三,应当在实施审计、出具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书后进行。
  第四,举行新闻发布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批和登记手续。
  九、建议权:
  审计机关的建议权是指审计机关建议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或者就被审计单位执行的违法规定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的权力。
  1.建议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权。建议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权是指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员建议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权力。该建议具有强制性,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2.建议纠正违法规定权。建议纠正违法规定权是指审计机关就被审计单位执行的违法规定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的权力。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的,审计机关有权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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